作为全省歇业备案试点地区泉州确定的两个试点县级局之一,近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当场办结了福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歇业备案申请,该贸易公司为全省首家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
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创设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省市场监管局确定泉州为试点地区,并由泉州选择两个县级局为试点单位先行开展歇业备案工作。在省局的大力支持与指导下,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试点单位,以上述两地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为试点对象,开展歇业备案试点工作。 《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此外,《工作方案》还对申请歇业备案的提交材料、歇业期限、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恢复营业的操作、歇业监管豁免规则以及法律责任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管局在此基础上印发了《安溪县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歇业备案及其后续服务管理的工作规则,确保歇业备案制度规范实施。 歇业备案制度的实施,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存续和注销之间提供了一段时间的缓冲,让其能够暂时“养精蓄锐”,缓解了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了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市场主体的经营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下一步,试点单位还将积极对接协调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医社保、公积金等部门,通过当地的政务共享平台,将歇业有关信息共享给各有关部门;同时还将通过业务梳理、流程再造,简并材料与环节,为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及其他部门要求的手续提供便利。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01 开展歇业备案试点工作的意义 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为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有助于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02 我市歇业备案的试点单位有哪些?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确定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地区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确定我市为试点地区,并同意我市选择两个县级局为试点单位先行开展歇业备案工作。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试点单位。 03 歇业备案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有哪些?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04 歇业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以及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申请歇业备案。 05 申请歇业备案须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歇业备案应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及《歇业备案承诺书》,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06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歇业期限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申请延期应于届满前30日内提出,累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07 歇业备案信息如何公示?已备案的市场主体需要履行哪些公示义务? (1)登记机关将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3)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08 歇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如何办理?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09 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有何要求? (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2)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4)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10 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歇业市场主体由谁管辖?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即仍由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管辖。 11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是否视为违法行为?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以及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均不视为违法行为。 12 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是否仍需履行纳税等法定义务?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3 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歇业备案提交虚假材料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